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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刘云海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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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4403201110376548

执业律所: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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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离婚后怎么提起的婚前同居析产纠纷

本案是一起离婚后的婚前同居析产纠纷,前后涉及了三个诉讼:前两次离婚诉讼男方由家乡律师代理来深开庭;第三次同居析产诉讼由刘律师代理,经两审,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,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。 

本案当事人于2002年10月认识,2003年11月确定恋爱关系,2003年12月开始同居,200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。婚后发生矛盾,男方家庭与女方不能正常相处,一度激化。 

2009年4月,男方聘请家乡的律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2009年6月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。 

2010年4月,女方在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2010年6月30日经福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。法庭调解中,女方当庭撤回被告返还婚前个人财产85000元的诉讼请求。(此为后续诉讼埋下伏笔)男方聘请的仍是上述家乡律师。 

2010年9月9日,女方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男方同居析产纠纷,要求男方返还女方85000.00元。男方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,经仔细分析案情及告知其权衡利弊,男方放弃了继续聘请家乡律师的想法,而聘请本律师代理其案件。

本律师仔细剖析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,并去福田人民法院调取了上两次离婚案件的开庭笔录,提炼出三点答辩意见提交一审法院,认为应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。但经福田区人民法院法官(为前次离婚调解案中的主审法官,正是该女法官向女方建议当庭撤回被告返还婚前个人财产85000元的诉讼请求)审理,在(2010)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男方返还女方48500.00元。 

男方不服一审判决,本律师遂于2010年12月15日提起上诉,提出了四点上诉理由(此不赘述)。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调解及开庭审理,2011年3月17日做出判决,在(2011)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08号判决书中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(2010)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,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,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。 

提示:

1. 一定要据理力争。

2. 调解结案的案件一定要把尾巴砍掉,不然会引发一系列的派生案件出来,后患无穷。

3. 建议当事人聘请当地的律师代理案件,因为当地律师更熟悉当地的司法实践,办理案件更舒畅,且将降低诉讼成本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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